挪用公款部分归还数额

在挪用公款后,即便部分归还,其初始挪用的数额仍然是认定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及量刑的重要依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明确规定了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其中并未提及归还行为可以减免罪责。因此,挪用公款数额的认定是基于最初挪用的金额,而非归还后的剩余金额。若挪用公款数额达到法律规定的巨大标准且未全部退还,将面临严厉的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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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角度,挪用公款罪的‘数额巨大’界定为:1.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2.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以上标准依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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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后的归还情况对法律处理有重要影响:1. 若在案发前全部归还,可能减轻或免除处罚;2. 部分归还,则未归还部分仍视为挪用公款数额,依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处理;3. 若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或营利活动且拒不归还,将受到更严厉的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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